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南昌理工学院励志奖学金管理实施细则》文件精神,激励我院学习成绩优秀且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资助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以下简称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奖励资助名额由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确定的人数按比例分配。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一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
第二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无违纪违法行为;
3、系部和班级组织的活动积极参与,为系部做贡献;
4、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无诚信等方面的不良表现;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无奢侈消费及生活铺张浪费行为。
二、学习年限要求
1、本专科二年级(含二年级)以上学生具备申请资格;
2、专升本学生进入本科阶段第二年起才具备申请资格;
3、五年制专科(中专大专连读)学生只有入学第五年具备申请资格;
三、学习成绩要求
上一学年学习成绩综合排名在班级前10%的可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超出10%的不予认定。
第三章 申请与评审
第一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定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条 每年学工科将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下达的指标数按比例分配到各班级。
第三条 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为我院贫困学生数据库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
第四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在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
第五条 每年9月30日前,学生根据国家励志奖学金的申请条件和有关规定,向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字数不少于500字),符合申请条件、材料齐全(个人申请、家庭经济困难调查表、学习成绩报告单需教务处认可)方可填写申请表审批表。
第六条 各班级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小组认真负责组织本班级的评审工作,于每年10月15日前提出获国家励志奖学金学生初步名单,并报学院。
第七条 学院学工科审核、汇总各班级预推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名单,向全院师生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将励志奖学金学生申请的相关材料报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
第四章 励志奖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一条 学院在收到校资助中心通知后给获奖学生办理资助卡并将奖金一次性发给学生。颁发教育厅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二条 学院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应切实加强管理与监督,认真做好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工作,确保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成绩优秀且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