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我学院贫困家庭学生的资助工作,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激励他们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全面发展,贯彻落实好《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赣府发[2007]20号)精神,结合我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国家助学金由中央和省政府共同出资设立。
第三条 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二章 资助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一条 国家助学金主要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用开支。国家助学金资助面平均约占在校学生总数的20%。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000元,分为三个档次,分别为每生每学年4000元、3000元和2000元,
第二条 国家助学金的申请条件:
一、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无违纪违法行为;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无诚信等方面的不良表现;
4、勤奋学习,积极向上;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二、学生申请和认定原则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学生可申请和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一)父母一方或双方下岗(失业)的;
(二)家庭成员中有两个以上正接受非义务教育的;
(三)家庭成员因患重大疾病需支付大额医疗费用的;
(四)家庭因突发性变故造成人身及财产重大损失的;
(五)家庭遭遇不可抗拒或自然灾害的;
(六)父母离异导致家庭收入明显下降的;
(七)其他情况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申请和认定为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
(一)孤残、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子女;
(二)父母重病或单亲且来自贫困及边远地区的学生;
(三)学生家庭所在地区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或突发性灾祸,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
(四)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
第三章 申请与评审
第一条 国家助学金的评定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条 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申请国家助学金的学生为我校贫困学生数据库中的学生。在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三条 每年10月10日前,学生根据国家助学金的申请条件和有关规定,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字数不少于500字,并递交《普通高等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第四条 各班级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小组认真负责组织本班的评审工作,提出享受国家助学金学生初步名单及资助档次。
第五条 学院国家助学金评审工作组审核、汇总全院享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名单,报学校学生资助中心研究通过后向全院师生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于每年10月20日前,将《普通高等学校国家助学金受助学生汇总表》报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
第四章 助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一条 学院在收到校资助中心通知后联系受助学生办理资助卡,分春、秋两季将资助金发给学生。
第二条 学院各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应切实加强管理与监督,认真做好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三条 申请助学金的学生所提供的本人资料及家庭信息必须真实,如发现弄虚作假,则取消该生的资助资格,已发放的限期归还。
第四条 受助学生在受助期间如发现有奢侈消费及生活铺张浪费行为者终止其助学金的发放。
第五条 受助学生在受助期间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如发现违纪行为,终止其助学金的发放。
附则
第一条 本实施细则由学工科负责解释。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