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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理工学院建筑工程学院学生会章程
日期:2021-11-08 00:00:00  发布人:admin  浏览量:3178

 

 

南昌理工学院建筑工程学院学生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南昌理工学院建筑工程学院学生会,(以下简称本会)是在接受学院党委的领导和学院团委的指导,以及校学生会的指导帮助下的学生组织,是南昌理工学院建筑工程学院全体学生的群众组织。

第二条 本会在学院党委的领导、学院团委和校学生会的指导帮助下,按照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依照国家法律、学校规章制度和本会的章程开展工作。

第三条 本会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遵循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促进同学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反映学生意愿,充分发挥桥梁与纽带作用,积极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团结和引导全校同学成为热爱祖国,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要求的合格人才,进一步增强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自觉树立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努力奋斗。

第四条 本会的宗旨是:团结和动员全校同学坚决贯彻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以广大同学的成长成才为中心,为学校的改革发展和广大同学的素质拓展服务,引领服务广大同学努力成长为德才兼备、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五条 本会的基本任务:

(一)遵循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同学开展学习、科技、文体、社会实践、志愿服务等多种活动,促进同学全面发展;

(二)维护校规校纪,倡导良好的校风、学风,促进同学之间、同学与教职员工之间的团结,协助学校建设良好的教学秩序和学习、生活环境;

(三)组织同学开展有益于成长成才的活动,协助学校解决同学在学习和生活中遇到的实际问题;

(四)加强学校党政与广大同学的沟通,通过学校各种正常渠道,反映同学的建议、意见和要求,参与涉及学生的学校事务的民主管理,维护同学的正当权益;

(五)引导和支持学生社团健康发展,配合院团委加强对学生社团的管理和服务;

(六)坚持从严治会,规范学生会工作人员的选拔配备,强化学生会工作人员的群众意识、责任意识、奉献意识,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服务同学,以实际行动做广大同学的表率;

(七)加强与校内各有关单位的联系,争取最广泛的理解和支持,密切与其他学院学生会组织联系,增进友谊,交流经验,加强合作;

(八)积极负责地完成上级组织布置的各项工作任务。

第二章  会员

第六条 凡具有南昌理工学院建筑工程学院学籍的大学生,承认本会章程,均为本会会员。

第七条 会员的基本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有建议、批评、咨询和监督的权利;

(三)通过符合本会章程的民主程序,讨论和决定本会的重大事务;

(四)有参加本会主办或联合举办的各项活动的权利;

(五)有权要求本会支持和维护个人正当权益,有向本会或通过本会向学校领导及有关部门反映对学校各项工作的意见和建议的权利。

第八条 会员的基本义务: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

(二)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服从本会领导,积极参加本会主办或联合举办的各项活动,积极完成本会安排的工作任务;

(三)维护本会的团结及正当利益。

第三章  执行机构设置及职能

第九条 南昌理工学院建筑工程学院学生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建院学代会”)是南昌理工学院建筑工程学院学生会的最高权力机关。南昌理工学院建筑工程学院学生代表大会代表全院学生意志,维护全院学生权益。

第十条 学生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建筑工程学院学生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一次。

(一)如遇特殊情况,经学生委员会会议以总数三分之二代表通过并经院党委批准,可以提前或延期召开学生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须有应到会代表总数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大会通过决议实行举手表决制,重要人事任免实行无记名票决制。学生代表大会的选举和表决须经全体代表过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对章程及其修正案(草案)的表决须以全体代表人数的三分之二及以上同意为通过;

(二)大会学生代表由班级团支部推荐,学院学生会组织选举产生。代表名额一般不低于学生会组织所联系学生人数的1%,名额分配要覆盖各个学院、年级,其中非校、院级学生会干部的学生代表一般不低于60%;

(三)在召开学生代表大会之前,应成立学生代表大会筹备委员会,其成员主要由校专(兼)职团干、上届学生委员会成员及各学院学生会执行主席组成,负责筹备学生代表大会的各项工作;

第十一条建筑工程学院学代会代表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全日制在校大学生。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三)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良好的品德和责任感,品行端

正,积极上进;

(四)能够真实充分反映同学诉求,积极热心表达同学意愿。

第十二条 学代会代表资格的终止:

(一)代表因毕业或其他原因丧失在校大学生身份的,代表资格自动终止;

(二)代表违反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的,由建筑工程学院学生委员会撤销其代表资格;

(三)代表所在班级认为其未尽代表义务的,经建筑工程学院学生委员会同意, 撤销其代表资格。

第十三条 建筑工程学院学代会的职责:

(一)听取并审议建筑工程学院学生会工作报告,审批大会形成的其它文件;

(二)讨论并表决大会的各项决议及相关事项;

(三)讨论并决定建筑工程学院学生会工作计划及建筑工程学院学生会工作的其他重要事项;

(四)制定、修订建筑工程学院学生会章程;

(五)选举新一届建筑工程学院学生会委员和建筑工程学院学生会主席团;

(六)收集、整理代表提案,负责向学院反映,并提请处理和答复。

第十四条 院学生会主席团由学生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学代会)民主选举产生,对学生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学生会主席对外代表南昌理工学院建筑工程学院学生会。学生会主席团有以下职权:

(一)执行学生代表大会决议,遵守学生会章程。

(二)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负责实施大会决议,行使学代会赋予的职权及大会授予的其他权力。

(三)主持学生会的日常工作,对院学生会的工作做出总体规划和决策,领导并协调院学生会各部门的工作。

(四)定期召开工作会议,了解各部门活动计划和完成工作的情况,收集各部门反馈的学生信息,讨论并调整工作方案。

(五)任命、考核、调整院学生会干部。

(六)筹备下次学生代表大会。

第十五条 南昌理工学院建筑工程学院学生会组织构架为“主席团+工作部门”模式。学院学生会主席团由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并对其负责。主席团是院学生会组织的日常工作机构,实行主席团负责制,集体负责学生会重大事项。

院学生会主席团成员3人,工作部门5个,院学生会工作人员不超过30人。根据工作需要,院学生会职能部门设办公室、文化体育部、社会实践部、新媒体中心、组织监察部共5个部门,各职能部门设置负责人1-2名,工作人员若干名,由主席团选拔,报院团委审批后任命。

第十六条 学院学生会主席团不设主席、副主席,设执行主席,执行主席由主席团成员轮值担任,以月为一个轮值周期,执行主席负责召集会议、牵头日常工作。

第十七条 学院各学生班班委会为院学生会的基层组织,由各班同学民主选举产生。班委会设班长、学习委员、文体委员、生活委员、心理委员各一名。各班班委会成员既受本班班长领导,也应向年级学生会相应职能部门负责,若无年级学生会,则应直接向院学生会相应职能部门负责。

班委会职责:

(一)班委会由全班同学民主选举产生,接受所在学院学生会的指导,可对学生会工作进行监督和建议,并积极配合学生会开展工作;

(二)班委会任期一年,可连选连任,对全班同学负责并报告工作;

(三)班委会应该团结全班同学,保证校学生会、学院学生会各项工作和任务的落实,并根据班级具体情况,依照规章制度积极主动的开展工作。

第十八条 院学生会聘请院团委专职干部担任本会秘书长,秘书长负责指导和监督学生会的日常工作。对学生会全面工作提出指导思想,制定工作路线,并监督主席团开展各项工作;对不称职的学生干部有罢免建议权。

第十九条 院学生会工作联席会议有主席团会议、部门会议,全院工作人员大会(出席人包括学生会成员及各班班长、团支书)等。主席团会议由执行主席负责召集,每两周至少一次;负责人例会由主席团负责召集,每两周至少一次;部内会议由负责人召集;全院工作人员大会由学院工作办公室召集。

 

第四章  学生会工作人员

第二十条 院学生会工作人员必须充分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坚决地履行本会章程第九条所规定的会员的基本义务,并具备以下条件:

(一)政治立场坚定,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和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思想上积极要求上进,为共产党员或共青团员;

(二)品德优良,能尊敬师长,团结同学,严格要求自己,在同学中起到模范表率作用;

(三)工作积极主动,有团结协作精神,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社会实践能力和表达能力,服从组织安排,能按时保质的完成组织交给的各项任务;

(四)能正确处理学习与工作的关系,学有余力、学业优秀,学习成绩综合排名在本专业前30%以内,且无课业不及格情况;

(五)有良好的群众基础。能密切联系群众,广泛团结同学,自觉接受同学的监督,善于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

第二十一条 学生会干部在必要情况下可以按一定程序进行变动或予以免职。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南昌理工学院建筑工程学院学生会,对其制订和修改必须由全院学生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自通过之日起生效执行。

 

南昌理工学院建筑工程学院学生会

二〇二〇年九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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